問: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來,全國鄉村基本都成立了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(聯合社),為什么還要成立鄉鎮聯合總社呢?
答:1、村(社)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經營和發展面臨諸多困境。缺人才、缺資源、缺政策、缺經驗,導致內生動力不足,鄉村產業發展乏力。尤其是空心化、老齡化不斷加重的鄉村區域。
2、推動城鄉要素有序流動過程中,市場主體往往需要考慮資源規模、產業服務能力等層面的問題。個別地方尤其是農業大省,落地農業項目往往是跨村范圍甚至是跨鎮域范圍的,基于這樣的項目實際,整合土地資源往往是比較困難和復雜的,尤其是主體間的利益鏈接機制,最好是有統一的標準和體系。
3、政策資金的合理有效利用。比如50萬元/村的幫扶資金,在一個村域內能發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,由鄉鎮層面統一管理,用于落地產業項目,各村按照資源、資金的占比享受產業紅利,更能實現集體增收。
4、個別區域出現的鎮集體資產(或村鎮集體資產)的有效利用問題。一是歷史遺留下的鎮集體資產的有效利用問題;二是權屬關系混亂的集體資產利用問題。如很多地方出現的“以租代征”土地、“下清未報征”土地等,這樣的情況下,更需要鎮集體與村集體達成有效的合作關系,解決權屬不清晰資源的有效利用問題,盤活閑置、浪費的集體資源,壯大集體經濟,幫助集體增收。
基于此,很多區域積極探索鄉鎮聯合總社的發展路徑和有效模式,以解決村社“單打獨斗”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,謀求區域協同發展之路。
問:鄉鎮聯合總社是什么性質?
答:鄉鎮股份經濟合作聯合總社屬于集體經濟組織,在農業農村相關部門登記賦碼,跟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一樣,是不能破產的特別法人。
問:鄉鎮聯合總社的成員是哪些?
答:嚴格來說,鄉鎮聯合總社的成員包括鄉鎮涉農片區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成員。但這樣的話,聯合總社的議事程序將變得極其復雜甚至無法推動實現。因此,更多的做法是村干部代持股份,以村為單位,工作也更好推進。
問:成立鄉鎮聯合總社面臨的清產核資問題。
答: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,登記賦碼前都需要完成清產核資,摸清資源、資金、資產狀況。涉及到部分城市片區的鄉鎮來說,“三資”盤點只針對涉農片區。在具體實踐過程中,大部分鄉鎮都會面臨“三資”數據為“0”的情況。“三資”數據都為“0”是無法完成登記賦碼的,至少得有其一。
問:鄉鎮聯合總社的理事長、監事長。
答:鄉鎮領導不能擔任聯合總社的理事長、監事長。需要從聯合總社的成員中選舉能人任之,大部分情況下是某村村書記擔任理事長。但是個別地方會出現村書記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情況,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“城中村”片區,以村書記為代表的一部分村民被騰退拆遷,不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,但其擔任村書記和主任,肩負村莊經濟發展和治理的重任,所以很多地方還是需要村書記擔任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理事長。面對這樣的情況,可以通過內部治理程序,召開村民代表大會,賦予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中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相關人員以“特別成員”的身份,服務于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的發展,同時強調其不參與集體資產收益的分配。
問:關于股份經濟合作社(聯合社/聯合總社)成員調整的問題。
答:合作社成員身份是需要通過成員大會進行認定的,大部分合作社的成員是靜態管理,但也可以年為單位進行成員調整,按照合作社成立時明確的成員認定條款,符合條件的村民可成為合作社成員。但是該身份的取得還是需要召開成員(代表)大會,賦予其合作社成員身份,明確股份。所以,符合合作社成員條件的新生兒,在沒有通過內部程序的情況下,還不屬于合作社成員。
發展壯大新型農村集體經濟,需要通過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,因地制宜地探索各種可行性途徑,促進村集體資產保值、增值,確保農村居民增收、受益。 農村土地歸村域內全體村民所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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